题记:
交过保安费的房屋被盗,经判定,物业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房屋主人王女士和许多交过保安费的住户就要问了,小区保安到底保什么?
向物业公司讨“说法”
王女士的家庭住址是:北京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中区四号橙。王女士日子过得有声有色,算得上“安居乐业”吧,设想到在1998年10月5日至15日,出差在外的10天间,家被小偷无情地“光临”了一次,造成了2万元的经济损失。事后,王女士一边等着立案侦查结果,一边找物业管理公司讨个“说法”。
王女士是这么想的,每年我都按时交保安费,说有保安24小时巡逻,巡逻为啥呀?不就是要保护小区的治安吗?我家被盗出了事,物业公司应该负责吧!
可负责小区物业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房产管理经营公司也觉得亏得慌,说收保安费确实不假,但也没说要看管住户的家庭财产呀!
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就将北京市房地产经营总公司房产管理经营公司告上了法庭。王女士拿出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事实:被盗的发生与被告安装的防盗设备质量低劣有直接关系,因为盗窃人是将防盗窗的钢筋电焊点掰开,打碎玻璃,从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也有被告的理由:“你交的是保安费,又不是家庭财产保险费,你家被盗了,被盗责任应该由犯罪人来负担。再说了,我们收取的保安费只是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是专门保管家庭财产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败诉
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认为原告因家中被盗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充分,驳回其诉讼请求。王女士败诉了。
其实,王女士和物业公司因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没有相关的规定。按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说法。“民事活动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时,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所以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小区管理的相关政策。
与之相关的政策也不多,只能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条款中找出一些规定。它规定的小区保安的服务内容有:一.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二,日常巡视。规定的服务标准有5条:一、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二、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三,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阅。四,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五、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原告以被告收取了保安费就应赔偿其家庭被盗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居住小区管理政策中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被告也未违反有关小区管理政策,且保安费与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费显然不同,原、被告未对收取保安费之后被告是否应对原告室内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出特殊约定,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
小区保安的内容
王女士败诉的理由依据就是上面提到过的北京市的那个规定及服务标准。其实,它设定得并不周全,相关的一些解释也模棱两可,但从此规定我们基本可以知道;小区保安的基本职责是日常巡视和维护秩序。至于日常巡视什么,维护什么样的秩序,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消费是要有消费内容和回报的,许许多多像王女士一样交过79元保安费的住户们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回报昵?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楚的答案。物业公司既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保险公司,既没有抓小偷的责任,也没有赔偿的义务,它只是一个社会组织,关于它的种种界定目前还处在“灰色状态,停留在物业公司怎么说怎么算的阶段。
王女士败诉并不是这一事件的唯一结果,它引发了更多的专家学者对这一事件的思考。我们期待著相关法规早日出台,给王女士和她的邻居们一个明白的说法,让老百姓都过上安稳的日子。